【大纪元2025年12月23日讯】在“被送往乌干达申请庇护”的相关案例陆续出现后,不少申请庇护的走线华人最关心的一个问题是:美国是否仅与乌干达签署了庇护合作协议,还是存在其它尚未被广泛关注的合作国家? 从制度层面来看,答案可以概括为两句话:乌干达并非第一个适用对象,也很可能不会是最后一个;更重要的是,庇护合作协议(Asylum Cooperative Agreement,简称ACA)本身并不是一份固定不变的“国家名单制度”,而是一项具有高度行政弹性、可随政策取向调整适用范围的法律工具。 理解ACA,重点不在于目前涉及哪些国家,而在于这一制度本身如何被设计、启动与扩张。 一、ACA的制度本质:并非“国家清单”,而是行政授权机制 所谓庇护合作协议(ACA),并非移民法中一项永久列名的国家安排,而是建立在行政法授权基础上的双边或多边合作机制。其核心法律依据来自《移民与国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INA)第 208(a)(2)(A) 条,该条允许美国在符合特定条件时,拒绝受理庇护申请,并将申请人转送至一个“可以提供庇护程序的第三国”。 因此,真正具有决定性的并非国家数量,而是以下几个制度性条件是否成立:行政部门是否选择启动该机制,是否与特定国家完成实质合作安排,是否透过联邦层级文件使其具备可适用性,以及是否在移民法庭程序中实际援引并执行。 二、历史上曾被启动或签署的ACA对象国 从公开的联邦公报、国土安全部文件及实务案例来看,过去与ACA有关的国家大致可分为三个层级。 第一类,是已正式签署并在实务中曾被启动适用的国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危地马拉。2019年,美国与危地马拉完成ACA签署,并在川普第一任期内短暂执行,部分非危地马拉籍庇护申请人曾被要求转送至该国申请保护。 近期引发高度关注的则是乌干达。根据DHS向移民法庭提交的动议内容及相关行政文件,美国已重新启用与乌干达的ACA安排,并在个别案件中实际主张适用。这也是ACA制度首次明确延伸至非洲国家,显示地理距离已不再构成制度上的限制。 第二类,是曾完成签署或公开宣布合作框架,但未全面实施的国家。在川普第一任期内,美国亦曾与洪都拉斯、萨尔瓦多达成ACA相关安排,但实务适用极为有限,随后在拜登政府时期基本处于冻结状态。需要注意的是,这类协议在行政法上并非永久失效,而是可能随政策方向重新启动或被新的安排取代。 第三类,则是功能上属于“安全第三国制度”,但并不纳入ACA架构的国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加拿大。美国与加拿大之间的“安全第三国协议”(Safe Third Country Agreement)在法律基础与程序设计上与ACA不尽相同,但在制度效果上同样限制了庇护申请人选择申请地点,反映出美国长期以来对“庇护地点可被限制”这一理念的接受。 三、新一轮ACA呈现的三个制度性转向 与2019年相比,近期重新启动的ACA呈现出三个显着变化。 首先,适用对象不再局限于邻国或主要过境国。乌干达案例显示,第三国不必与美国接壤,也不必是申请人长期停留的国家。 其次,行政部门对“理论可行性”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DHS的论证逻辑已从实际居住经验,转向申请人是否在制度上“可以被送往”该国。 第三,程序层面出现显着简化。实务中,DHS主张ACA适用时,往往不需要进入完整的庇护实体听证,而可透过 Pretermit动议,在相对简短的程序内处理。 四、是否还会有更多国家?制度上的答案是“存在空间” 从行政法角度来看,只要行政部门完成实质合作安排,并在联邦层级形成可援引的文件,同时认定相关国家可提供庇护程序,美国即具备扩展ACA适用对象的法律空间。因此,真正的制度风险不在于目前有哪些国家被点名,而在于申请人的移民路线是否留下可被制度化利用的第三国连结。 五、华人申请人常见的制度误判 在实务中,申请庇护的走线华人最常见的误判包括:认为非该国公民即不受影响、短暂停留不具意义、未在第三国申请庇护即无后果,或未曾被遣返即属安全。但ACA的判断标准从来不是申请人的主观理解,而是制度是否允许行政部门作出相应主张。 结语 ACA并非一份静态的国家名单,而是一项高度行政化、可随政策调整适用范围的制度工具。对走线庇护申请人而言,真正需要理解的并非目前涉及哪些国家,而是自身是否已落入ACA可以被适用的制度结构之中。 (本文为一般法律资讯介绍,不是对任何个案的具体法律意见;ACA的适用与国别范围可能随行政政策与国际安排变动,实务结果须以最新官方文件与个案程序为准。) 责任编辑:任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