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殺鄰仍判死 高雄高分院強調死刑部分合憲是要慎刑

高雄羅姓夫婦2023年9月在苓雅區家中身中數刀死亡,凶嫌63歲吳姓男子(右2)遭逮捕後押送至高雄市苓雅分局。(中央社檔案照片) Newtalk新聞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14日電)高雄苓雅區吳姓男子懷疑樓上夫婦製造噪音,涉持刀殺害夫妻,高雄高分院今天維持判處死刑,並罕見對死刑存廢發表意見,強調死刑部分合憲是要法官「慎刑」而非廢死。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天上午依吳男殺害羅姓夫妻2人,涉犯2個殺人罪判處2個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可上訴。吳男聆聽二審判決後,僅透過視訊螢幕回應「喔」。 高雄高分院也公布維持判處死刑理由,主因被告基於「直接故意」實施殺人犯行,符合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及兩公約所指情節最重大罪行基本要求,進而審酌其僅因生活細故殺人,事後又以敵意面對偵審程序,此案查無是否可透過相關手段促其更生教化、再社會化可能,量刑應屬妥適,且無任何偏重不當或違法之處。 合議庭更特別在補充意見針對「死刑存廢」爭議說明,死刑存廢深受諸多因素影響,甚至陷入「信者恆信」僵局,屬於立法問題;但回歸問題本質,儘管審判制度始終試圖調和受審判者與審判者間關係,卻始終無法符合全部人期待,「無論被告多麼想表達個人想法,法院多麼想去理解,悲傷家屬多麼渴望知道答案」,在許多嚴重犯罪案件中,這類隔閡始終無法真正被彌平。 「法官也是人,一旦脫下法袍,要不要贊成廢死,無非是個人意見」,文中寫道,但面對個案仍須避免受影響,依憑證據暨法律原則解釋適用,這才是「依法審判」;憲法判決所表彰者為「慎刑」、而非「廢除死刑」結論,死刑存在意義應是提醒法官謹慎為之,絕非一概拒絕適用,所謂「情節最重大罪行」應解釋為一種判斷標準,而非憑空假設未來可能有更嚴重犯罪、再反推現有個案並非情節最重大之罪,更非坊間所曲解「在台灣,殺1、2個人不會判死刑」偏頗結論。 合議庭指出,審判是先認定事實、進而適用法律,如果擔心誤判拒絕宣告死刑,理應自始判決被告無罪(或犯更輕之罪),而非認定成立殺人罪後再以此理由作為迴避判死依據;至於「教化可能性」,殺人罪既屬侵害生命法益重大犯罪,若連法院都無法判斷如何教化,又如何期待僅透過長期監禁即可改變其危險性;此案被告有高度危險,無更生教化、再社會化可能,因此判處死刑與其目的具合理適當關係。 合議庭最後強調,高雄高分院理解並尊重一切反對死刑立場意見,也正因為這些意見,才讓法院知曉「慎刑」重要性;因此,自收案以來不斷反覆思考討論,但基於各項理由暨對於死刑為無可避免最後量刑手段,仍認應以一致決判處被告死刑並褫奪公權終身,以昭炯戒。(編輯:陳仁華)1150114 延伸閱讀: (影) 美國崩壞中?川普怒罵「去你媽的」、司法部集體辭職、街頭出現武裝抓人 馬國YouTuber Ryu批高市早苗影片被質疑收贊助、反日 下架並公開道歉 截擊黃金油輪!美軍查獲「貝拉1號」密藏1.5噸黃金 俄4「影子艦隊」船被炸 更新》泰國高鐵工程起重機墜落砸火車! 列車上200乘客22死多傷 黃國昌喊自提「國防預算條例」吳靜怡:下一個逆行兩年條款的陳昭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