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科技2月22日消息,近日,福建发生一起备受争议的事件:一名女子骑自行车摔倒后,两名初中生主动上前搀扶,事后被交警判定承担次要责任,女子家属向初中生家庭索赔22万元。 据了解,该案将于2月26日上午在灵川法庭开庭审理。 据其中一名初中生的母亲郑女士描述,2月19日,她的女儿与另一名孩子骑电动车经过事发路段时,发现一位老太太因避让一辆白色轿车而重心不稳摔倒。两人起初有些犹豫,但在同伴“那就扶呗,又没事”的鼓励下,最终上前搀扶老人。 然而,后续责任认定中,交警认为其女儿的行为对事故发展存在一定影响,遂判定其负次要责任,并要求承担22万元赔偿。 郑女士表示,此事不仅给家庭带来经济压力,更让孩子心理蒙上阴影。 对于此事,摔倒女子则声称,自己是被路过的电动车惊吓才摔倒的,因此向女孩家属索赔。 目前双方各执一词,等待法庭进一步审理。 对此,江苏法德东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心雨接受采访时表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交通事故认定书属民事诉讼公文书证,法院通常作为裁判参考,但并非终局依据。法院可依证据独立审查,对事实不清、责任不当的认定不予采信并重新划分民事责任。 律师表示,若查实老人受惊吓摔倒与女孩骑行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主要看女孩骑行的速度、距离等客观因素,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按照女孩、白色车辆(如有过错)、老人三方的过错程度与原因力大小确定按份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