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新车被捆绑销售车险 4S店称是行业习惯!法院判了

快科技3月17日消息,因为保险返利也是4S店的一大利润来源,买新车被4S店捆绑销售车险,已成为行业潜规则,但这样的行业习惯就一定合法吗?上海金山法院日前披露了一起典型案例。 据介绍,2025年2月,陈女士在上海某汽车销售公司订购了一辆新车, 支付20000元定金并签订了《代销合同》,合同备注部分提到车险内容,但并未写明必须购买指定车险。 但等到提车时,汽车销售公司却要求陈女士购买其指定的车险产品。陈女士觉得该车险种类并不符合自身实际需求,且价格也过高,故提出另行购买车险。 不料,汽车销售公司却当场表示, 首年必须购买指定的车险,否则无法提车,且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双方协商无果,陈女士无奈将汽车销售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陈女士认为,汽车销售公司捆绑销售车险的行为,系在提供商品时附加了不合理条件,违背了消费者自愿消费的原则,属于强制交易。现合同无法履行是因汽车销售公司的过错导致,其应双倍返还定金。 汽车销售公司辩称, 汽车销售后首年购买指定保险属于行业习惯,且合同中也备注了车险内容, 陈女士的行为属于违约,故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 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汽车销售公司售车首年捆绑销售车险的行为,已明确侵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不具备法律正当性, 以此作为提车的前提条件,属于强制交易行为,构成违法。 同时,汽车销售公司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未经充分协商,强制捆绑销售车险,后又以陈女士不购买指定车险为由,明确拒绝交付车辆,导致案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该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诉讼中,陈女士和汽车销售公司均有意愿调解。经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自愿让步并达成调解协议。最终,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汽车销售公司退还陈女士相关购车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