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刊憲《香港國安法》第43條修訂實施細則

政府今日(3月23日)刊憲,公布《202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 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 根據憲報,現時實施細則第2(3)條,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或警務人員,可按照附表3所訂,行使以下方面的權力: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有關的財產。新修訂增加了「海關人員」,換言之海關亦獲賦權作相關指令。 另,根據第2(5)條,保安局局長及警務處處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