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一名張姓女子透過房仲向李姓女子購入位於新竹縣的一處房屋,總價金為1510萬元,未料交屋後,張女卻發現屋內存在多處漏水瑕疵,與契約現況說明書內容不同,顯有隱瞞情事,因此提告請求支付修繕費用38萬8300元。新竹地院法官審理後,判李女應支付9萬2050元為適當。可上訴。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