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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圖)涉京華城、政治獻金等4大案,台北地院3月26日下午一審宣判,柯文哲被判有期徒刑17年、褫奪公權6年。可上訴。(中央社檔案照片) Newtalk新聞 (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11日電)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涉京華城等案,北院判17年徒刑。判決指出,北檢指控柯文哲收受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1500萬賄款,但法官認為,柯的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唯一證據,須有補強證據。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控,沈慶京不堪京華城購物中心營運損失至鉅,欲在本案土地重建賺取更大利益,指派秘書吳彩仙自民國111年9月20日起至10月17日,密集自其名下銀行帳號提領共1600萬元現金,並於111年10月19日至同年11月1日間的某時地,將其中1500萬元現金賄款親自交給柯文哲。 根據起訴,柯文哲於卸任台北市長的111年12月27日凌晨,編輯之前已建立、名為「工作簿」的EXCEL檔案,將1500萬元現金賄款記載於檔案中,再將檔案儲存於行動硬碟。 判決指出,檢察官於偵查時訊問柯文哲「工作簿」內容,是否為沈慶京給予1500萬元,且提示檔案中其他人名、金額,柯文哲供稱:「不能說他們有捐錢給我,要有證據,因為錢不是匯給我」等語。 根據判決,柯文哲並供稱「(那檢察官剛剛提示給你這麼多筆,你確定你都有收受這些錢,那沈慶京這筆1500萬是怎麼收受的?)這個都他們去處理的」、「(什麼叫做他們去處理的?)就是金主他們自己去處理」、「(如果是金主他們自己去處理,你為什麼要記載在工作簿上?)至少要知道誰有幫助過我們」等語。 判決指出,柯文哲自陳為了記錄「至少要知道誰有幫助過我們」,而將「日期、姓名、數字、公司、用途、經理人」各節記錄在「工作簿」檔案上。由於此檔案私密性極高,除柯文哲本人外,外人無從知悉捐款,因此,本案「工作簿」確實是柯文哲自行記錄,至為明確。 不過,合議庭認為,柯文哲所記載內容,不能認定屬刑事訴訟法「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而具所謂帳冊的性質,充其量屬於被告本人於審判外所為不利於己的供述性質;而被告的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因此,縱使證明此工作簿內容的各筆內容均可透過交互詰問證明為真,就「工作簿」第12列「日期2022/11/1-姓名小沈-數字1500-公司-用途-經理人沈慶京」的記錄,仍須有補強證據,才能證明為真實。 此外,合議庭也認為,柯文哲告知本案證人黃珊珊「小沈已經給過」、「不要再找他」,也可能指的是210萬元賄款部分,難以認定沈慶京確實已另交付1500萬元。因此,本案除柯文哲所為的工作簿紀錄,目前尚乏具備構成1500萬元確實有完成交付的補強證據,即無法證明此部分為真實。 判決指出,檢察官認柯文哲涉嫌收受1500萬元賄賂犯行所憑的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尚有合理懷疑存在;從而,檢察官所舉證據,既無法使北院獲致柯文哲就此一部分有罪的確信心證,即屬不能證明柯文哲此部分的犯罪。(編輯:陳仁華)1150411 延伸閱讀: 背地拱火澆油! CNN:美情報揭露中國準備向伊朗運送新型防空系統 鄭習會掀爭議!談話稿未提「中華民國」 吳思瑤批:讓國家歸零、台灣價值消失 做好「被降格」心理準備 吳嘉隆:北京正「擠牙膏」測試鄭麗文底線 蔡英文「消失」傳聞不攻自破!清晨發文曝行蹤 赴高雄健走再掀網路熱議 嘉義賞螢攻略一次看!「螢河鐵道」夢幻秘境宛如世外桃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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