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歲前警員教導10歲兒子自瀆,不時給兒子播放色情片段,要求兒子一同自瀆。前警員受審後被陪審團裁定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等4罪成,入獄4年。被告上訴定罪被駁回,律政司其後再上訴至終審法院以釐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的法律爭議。終審庭今宣判上訴得直,指罪行立法目的在保護兒童免受嚴重猥褻行為侵害,不論行為出於惡意、憤怒或意圖羞辱,故控方毋須證明被告犯案意圖獲取性滿足。 終院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