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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他人合夥養豬卻擅自出售豬隻 業務侵占罪一審判刑10個月 | Collector
與他人合夥養豬卻擅自出售豬隻  業務侵占罪一審判刑10個月
自由時報

與他人合夥養豬卻擅自出售豬隻 業務侵占罪一審判刑10個月

凌姓男子與鄭男及李女合夥經營養豬場,凌男卻未經鄭、李兩位合夥人同意,擅自將養豬場內75頭肉豬出售給黃姓業者,並將黃姓業者先行支付15萬元前金占為己有,引發其他2名合夥人不滿,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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