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臺灣的法律體系承襲大陸法系,法院裁判主要以明文法規作為依據。民法作為規範私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核心法律,自然成為探討「私法自治」的重要基礎。其中,民法總則編中的第72條尤其具有代表性,其明文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此條文不僅是民法上的一般條款,更是憲法基本權價值進入私法領域的重要橋樑。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