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人權保障的核心,在於肯認每一個人即便存有障礙,仍應保有與他人平等的「主體性」。然而,在近期一份實務判決(士林地院114年度訴字第2210號民事判決)中,我們看到的,卻是司法體系退回了「家長主義」的舊路:以「保護」為名,實質上沒收了身心障礙者在國際人權公約下本應享有的基本權利。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