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豪(化名)前年6月在新竹市某大賣場內,撿到A男遺失的皮夾,他竟先踢了一腳,再把皮夾攜帶至廁所取走現金,因而挨告。雖然阿豪到案後矢口否認犯行,並辯稱當時是拉肚子才會去廁所,但法官發現他在廁所內只待了80秒,不可能是肚子痛,最終仍裁定他有罪。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