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某國中學生用不雅綽號取笑同學外貌,班導師進行輔導調解時,建議罵人的學生以書面方式致歉,但家長認為自己的孩子被迫寫下「毒舌反省單」,成為校園霸凌案的調查證據,控告導師及校長分別涉嫌妨害自由、瀆職等罪。台北地檢署認為,導師依職責對學生行使管教權,無犯罪意圖等理由,處分不起訴。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