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審裁處早上開庭審理宏福苑法團管理人合安就延長召開業主大會期限的申請。合安一方認為,業主大會一旦在特殊情況下未能按時進行,法庭應有權在適當情況下作出補救,例如在沙士、新冠疫情下,業主不能聚集開會,如果法庭無權延長期限,將產生不合理的情況,並不符合立法原意。合安一方指,雖然《建築物管理條例》未有明文規定法庭有權延長期限,但根據《土地審裁處條例》,法庭具有「隱含權力」或「附帶權力」作出延長。合安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