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為維護租稅公平,高雄市稅捐處將自115年4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將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視為農地」列管案件,展開年度使用情形清查。 高市稅捐處說明,所謂「視為農地」係指原屬農業用地,雖經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但因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或細部計畫已發布,應辦理市地重劃、區段徵收而尚未公告實施,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且實際仍作農業使用者。此類土地在移轉給自然人時,檢附相關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核准後即納入列管並每年定期查核。 高市稅處進一步說明,如清查發現土地有鋪設水泥、堆置雜物、作停車場使用或搭建違章鐵皮屋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事,將發函通知所有權人於限期內恢復農業使用。 稅務專家提醒,若逾期未改善,或雖於限期內恢復農用,但日後「再次」被查獲未作農業使用者,該筆土地再行移轉時,縱使屆時已取得「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依法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無法再適用不課徵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違規情事之認定,於配偶間相互贈與之情形,其持有期間及違規紀錄將合併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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